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次交易。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 365天,客户可以根据实际资金使用安排,随时选择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模式
三、业务基本要素
1、交易期限
期限3天—365天,客户可任意选择,并可根据需要选择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 延期交易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单笔交易只能延期一次。
2、标的证券折算率
标的证券以市值计算的比率,以此确定初始交易金额(融资金额)。我公司根据市场风险,标的证券的流动性及交易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折算率。
3、购回利率
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所支付的融资资金的年化资金利率,用于计算客户所需缴纳的实际利息(按实际交易天数计息)。
我公司目前设立六个参照档期,即14天、28天、91天、182天、273天、365天等六档参照利率。购回利率确定依据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风险溢价,暂定为8.6%--10.01%,我公司会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而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4、履约保障比例
为控制业务风险,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过程中,我公司对交易情况进行盯市管理,进行实时风险监控,主要的监控指标是履约保障比例。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初始成交金额
预警值为150%、最低值为130%。当客户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150%时,对客户发出预警;当客户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130%时,客户需要采取措施,否则我公司将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
5、交易税费
与一般证券交易税费相同,包括印花税、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交易佣金等,交易税费按现行标准收取。
6、权益处理
上交所:
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分红/派息/送股):在权益登记日,由登记公司将相应权益直接划转至客户账户。
需支付对价的权益(配股/配债/增发):在权益登记日,由登记公司将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账户,有客户自行行使。
投票权:客户可委托我公司代为行使投票权或提前购回,自行行使投票权。
深交所:
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分红/派息/送股):全部留存在我公司专用账户内,由我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返还时通过调整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实现。
需支付对价的权益(配股/配债/增发):A配股:向客户返还配股权;B增发和配售债券:客户提前购回
投票权:客户可委托我公司代为行使投票权或提前购回,自行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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