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开通要求及方式
适当性基本要求:
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适当性管理的哪些条件?
投资者参与创新层股票交易(股转二类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 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 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应当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 3 - 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 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 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 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权限开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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