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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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参与条件

· 资金融入方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

· 资金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 融入方融入资金必须用于实体经济生产运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淘汰类产业,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或买入股票、进行新股申购;

· 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通过初始交易进行跨市场补充质押,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需要办理股票质押的,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 我司规定的其它条件,若有变更,以我司最新公告为准。